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民终2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3年12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兴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77号。
法定代表人:张保同,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城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东城试验区润城社区发展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田勇,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城堡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2021)鄂0526民初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聂丽华
审判员 曹 斌
审判员 张原鹏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