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21864号
原告:***奥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1号光谷展示中心扩建项目D座栋1层114-125区域。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青林乡青林小学,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青林乡二寨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奥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青林乡青林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奥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奥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奥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林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