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854号
申请人:湖南湘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湖路长坡005栋209房。
法定代表人:罗跃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莉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涵,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奥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1号光谷展示中心扩建项目D座栋1层114-125区域。
法定代表人:胡昱。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湘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奥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湘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奥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9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自愿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单号:PZPP2143010090000000××××)为本案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湘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奥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湘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群英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希雅
书记员周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