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菲奥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湘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85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菲奥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1号光谷展示中心扩建项目D座栋1层114-125区域。
法定代表人:胡昱。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亮,男,该单位员工。
被申请人:湖南湘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湖路长坡005栋209房。
法定代表人:罗跃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莉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涵,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菲奥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湘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1)湘0103民初8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武汉菲奥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依法对武汉菲奥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三个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三个银行账户具体为武汉菲奥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光谷分行开立的账号为2104××××0018的账户,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光谷支行开立的账号为1279××××0401的账户,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凤凰支行开立的账号为4200××××5212的账户)。现武汉菲奥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光谷分行开立的账号为2104××××0018的账户中被冻结金额已达冻结限额为由,申请解除对余下两个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武汉菲奥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武汉菲奥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1279××××0401的账户所采取的冻结措施;
二、解除对武汉菲奥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4200××××5212的账户所采取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方群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希雅
代理书记员  周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