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12民初353-1号
原告:**。
被告:**。
被告:**点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邹丹,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被告:武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点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武斌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屠勇
人民陪审员 姚慧
人民陪审员 曾晨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