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发现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民发现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2民初1310号 原告:***(身份证号:XXX),男,回族,1991年5月4日出生,住西宁市湟中区。 被告:民发现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1794053737),住襄阳市东津新区(经开区)浩然河西路21号民发瑞际酒店7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身份证号:XXX),男,汉族,1971年9月26日出生,住西宁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民发现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8元,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宋 罕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