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2民初1310号
原告:***(身份证号:XXX),男,回族,1991年5月4日出生,住西宁市湟中区。
被告:民发现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1794053737),住襄阳市东津新区(经开区)浩然河西路21号民发瑞际酒店7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身份证号:XXX),男,汉族,1971年9月26日出生,住西宁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民发现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8元,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宋 罕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