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1126执13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黄石扬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桂林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17843826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汇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住所地:蕲春县蕲春大道**码:9142112656830459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石扬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汇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蕲春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8)鄂1126民初4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5日书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1126民初4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