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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罗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281执恢1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石罗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桂林北路**11、12号楼11号楼办公2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大冶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石罗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述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房屋租金、滞纳金和违约金共计1375249元。 1、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9日通过法院邮政专递形式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限期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1年4月9日起,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多次对上述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牌照号为鄂B×××**汽车一辆,上述查封财产未实际控制,暂不便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3、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经过及执行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上述被执行人财产不便处置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0281执恢1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