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1126民初6009号
原告:***,男,195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
被告:黄石扬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桂林北路16号1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黄石扬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