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1126执2910号
申请人:黄石扬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汇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黄石扬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汇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的(2016)鄂11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黄石扬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被执行人湖北汇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破产,本院亦已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1126执29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