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扬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蕲春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汇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1126执2771号 申请执行人:蕲春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李嘴社区四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汇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蕲春大道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被执行人:黄石扬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桂林北路16号11、12号楼11号楼办公220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蕲春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汇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黄石扬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鄂1126民初41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蕲春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2022年10月19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湖北汇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黄石扬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汇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黄石扬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按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湖北汇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黄石扬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未予履行。 2、本院多次在法院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湖北汇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黄石扬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除湖北汇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已申请破产,其财产需要破产委员会清算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黄石扬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黄石扬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除农民工账户外予以冻结。 3、本院经查询黄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湖北汇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黄石扬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不动产可供执行。 4、本院于2023年4月7日对被执行人黄石扬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3年4月7日将被执行人***、湖北汇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因本案中黄石扬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对湖北汇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三期工程享有优先权,湖北汇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已申请破产,本院已经立案,黄石扬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实现的债权偿还欠款,故本院未将黄石扬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案中湖北汇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已申请破产,该公司对***和黄石扬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已告知蕲春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可以向破产管理委员会申报债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蕲春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负责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经常居住地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范(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