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1126民初600号
原告:***,女,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黄石某某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石某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12号楼11号楼办公22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原告***与被告黄石某某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黄石某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2025年3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石扬子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黄石某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