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504民初14号
原告:***,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现住湖北省宜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北宜安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L28466,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关东科技园6栋12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湖北宜安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日以原、被告双方自愿和解且***已按约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计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