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耀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耀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83民初3269号 原告:湖北耀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南城民主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原告湖北耀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湖北耀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耀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耀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湖北耀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