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民初2710号
原告:湖北奇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伟建筑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金湖大道15号金湖星城4-2-2504。
法定代表人:柯文伟,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蒙蒙,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人保黄石分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湖滨大道117号。
负责人:黄志香,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文胜,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奇伟建筑公司诉被告人保黄石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涉案保险属于不记名保险,发生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未指定,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属于其法定继承人享有。人身保险适用定额给付原则,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保险公司应按相应的标准给付保险金,这不同于由保险人代替致害人对受害人承
担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责任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人身保险投保人的投保行为并不能当然免除其作为侵权责任的赔偿责任。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时,除了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请求获得保险金外,还有权依法向侵权责任方请求获得人身损害赔偿款。因此,涉案合同的保险金应当由受害人余立发的法定继承人享有。原告在庭审后提交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书》一份,经核实,当事人余青安否认在该保险金转让书上签字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奇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碧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