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民初1538号
原告:湖北奇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金湖大道15号金湖星城4栋2单元2504号。
法定代表人:柯文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敬瑞,大冶市金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经营场所:黄石市湖滨大道117号。
负责人:黄志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文胜,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奇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奇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奇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奇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敏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