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4民初27444号之一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飞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贾洼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6年2月28日,汉族,住址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飞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现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周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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