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9民初1720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被告:四川知本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创业路北段66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知本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服大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劳人仲委裁字(2020)第38号仲裁裁决书,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而被告四川知本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大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劳人仲委裁字(2020)第38号仲裁裁决书,已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已于当日以(2020)川0129民初1668号立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之规定,本案应当与起诉在前的(2020)川0129民初1668号案件并案审理,本案诉讼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川0129民初1668号案件审理,本案诉讼终结。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