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29执66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邑县晋原镇浔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知本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邑县晋原镇创业路*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成都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知本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96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7018136.41元,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名下车辆、房产均已查封,但不具备处置条件,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且国治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