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664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知本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创业路北段66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法人事务部副经理
被执行人久远产融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东胜街40号。
法定代表人夏建生,职务不详。
四川知本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久远产融控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终1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588608.92元,执行费8286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终14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