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4民初10520号
原告: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347号2号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坝州九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松潘县川主寺镇尼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1。
法定代表人:尕让彭措。
被告:四川知本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创业路北段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T。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绿港三街1号广州空港中心D栋404-7室(空港花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4N。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坝州九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知本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京***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钟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