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灵台县某某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甘08民终8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平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崆峒中路132号(**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灵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鹑觚路058号。 负责人:***,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镇纪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纳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凉二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灵台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台县人民法院(2022)甘0822民初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凉二建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维持灵台县人民法院(2022)甘0822民初4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2.请求依法撤 销灵台县人民法院(2022)甘0822民初4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图纸施工,对于图纸缺陷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应当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未对案涉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原因查明,就判决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有误。***政府未以书面形式告知上诉人维修事项,而不是直接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案涉项目设立之初,***政府没有进行地质勘测,仅向上诉人交付了几张图纸,存在过错责任,设计图纸本身存在问题,选址不合理,不应由上诉人对此承担责任。 ***政府辩称:请求驳回上诉人的各项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应当依法驳回。1.对上诉人所称由于图纸缺陷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应当承担责任的说法,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在修建初期若对图纸有异议,双方也可以协商改正,现提出此说法,只是不想承担案涉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责任,故不予认可。上诉人所称“卫生间地基长年处于水泡的状态,必然导致地基夯实系数不足”的说法不能成立,案涉工程修建方系上诉人,就算有常年泡水也是修建的地基出现下沉导致了积水,一审的鉴定结论也说明了这一点。本案中,案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案涉广场及公厕至今地基下陷,墙体裂缝,以上质量问题均应当由案涉工程的承建者平凉二建公司进行维修和承担费用,但事实上是***政府已经为维修以上工程质量问题支出了一部分费用,现仍存在较大问题未解决。2.承建者对于工程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保证应该是终身的,现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就是由于地基土压系数不满足要求所致,故后期的维修义务应是平凉二建公司承担。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平凉二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政府支付拖欠工程款1900360.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310550.58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7月28日,平凉二建公司为承包人,***政府为发包人,双方分别签订了《灵台县***干槐树村“千村美丽”示范村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灵台县***干槐树村“千村美丽”示范村村组道路及旅游道路硬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上述两个建设工程均约定开工日期为2017年7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11月10日,工期总天数110天;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达到合格标准;合同价款分别为3005587.99元、9807737.00元。合同约定“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属合同违约的情形;在案涉工程《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合同签订后,平凉二建公司组织建设工程施工,并如期完成上述合同的施工任务。2018年5月22日,双方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交付使用。2020年3月5日,平凉二建公司与***政府经对账确定,干槐树村千村美丽示范村村组道路及旅游道路硬化建设工程决算工程款5130544.03元,已支付3300000.00元,尚欠款金额1830544.03元;干槐树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决算工程款3144816.47元,已支付3075000.00元,欠款金额69816.47元;两项工程未支付工程款合计1900360.50元;2021年9月4日,***政府向平凉二建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00元。2022年3月10日,平凉二建公司起诉要求***政府支付拖欠工程款1800360.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390002.08元。同年3月29日,***政府请求对干槐树村景区公厕产生地基下陷、主体裂缝、广场等设施地基下沉原因以及各自所占比例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对位于***干槐树村景区公厕地基、主体加固方案予以鉴定。2022年3月31日,甘肃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对“广场等设施维修费用进行价格鉴定”无相关鉴定资质向本院来函进行了说明;该公司依据双方当事人、本院提交的相关材料、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并组织诉讼参与人经进行现场勘验,于2022年8月8日出具***鉴定[2022]鉴字第2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景区公厕受损主要原因为地基土压实系数不满足要求,次要原因因地基浸水所致。公厕危险等级为D级,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景区公厕修复方案:拆除重建,并对景区广场修复及施工要求提出具体的方案;***政府垫付鉴定费35000元。同年8月15日,平凉二建公司对上述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鉴定意见书并未对所涉鉴定内容进行全面鉴定,没有对渗水原因及地基土压实系数不满足要求等基本原因进行勘验说明,鉴定结果过于片面,提出予以补正的要求。同年8月21日,甘肃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对平凉二建公司提出的鉴定意见异议向本院提交了异议答复。同年11月2日,平凉二建公司当庭申请***鉴定[2022]鉴字第29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政府申请对涉案工程维修费用进行鉴定。2023年1月10日,庆阳市鼎之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庆鼎评字(2023)第01号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案涉公厕拆除重建费用为333192.78元;景区广场沉陷部分维修费用55691.90元;***政府垫付评估费8000.00元。2023年2月14日,平凉二建公司以上述评估报告中部分分项单价不符合现行造价为由提出异议,要求予以补正。同年2月26日,庆阳市鼎之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平凉二建公司的异议就案涉重建费用的计价依据作出了相应回复。同年3月9日,甘肃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案涉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诉讼当事人的询问,并就案涉工程质量鉴定问题作出了专业答复,平凉二建公司垫付出庭费用15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平凉二建公司与***政府签订《灵台县***干槐树村“千村美丽”示范村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灵台县***干槐树村“千村美丽”示范村村组道路及旅游道路硬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平凉二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并交付使用,***政府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平凉二建公司主张***政府支付工程款1800360.5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经鉴定机构鉴定,景区公厕、景区广场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维修重建,系平凉二建公司施工建设中的违约行为,平凉二建公司应承担补救措施或违约赔偿责任,故***政府的反诉请求成立,其主张**凉二建公司按照鉴定、评估结论负担公厕维修重建费333192.78元、景区广场沉陷维修费55691.90元,承担鉴定费35000.00元、评估费80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案涉2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约定“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政府未出示平凉二建公司对缺陷工程维修的书面确认证据,应负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要求平凉二建公司承担垫付的维修费127196.05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虽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的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保修期约定为一年;对缺陷责任期约定为12个月,但该约定为缺陷责任期终止后,退还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平凉二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案涉合同设计文件没有合理使用年限的规定,也没有有资质的设计院的印章,但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竣工验收日期为2018年5月22日,至2022年3月10日平凉二建公司提起诉讼不满4年,故案涉公厕、景区广场质量保修未超出合理寿命使用年限,平凉二建公司存在违约行为,逾期付款违约金390002.08元不予全部支持,结合公厕维修重建费333192.78元、景区广场沉陷维修费55691.90元与工程决算总价款8275360.50元,酌情认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为371671.98元。甘肃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案涉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诉讼当事人的询问,鉴定人员就鉴定问题作出了相应专业的答复,***鉴定[2022]鉴字第29号鉴定意见客观真实有效,予以采信,平凉二建公司自行承担垫付的出庭费用1500.0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 一、灵台县***人民政府向平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00360.5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71671.98元,2023年3月9日以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工程款1800360.50元为基数,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平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政府干槐树村景区公厕维修费重建费333192.78元、干槐树村景区广场沉陷部分维修费55691.90元;三、灵台县***人民政府垫付的鉴定费35000.00元、评估费8000.00元、平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出庭费用1500.00元,均由平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四、驳回灵台县***人民政府的其他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24488.00元,由灵台县***人民政府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868.00元,由平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平凉二建公司应否支付***政府干槐树村景区公厕维修费333192.78元和广场沉陷部分维修费55691.90元。为**案涉工程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经***政府申请,一审法院委托甘肃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2022)鉴字第29号”鉴定意见书认为,景区公厕发生受损和景区广场受损的主要原因为地基压实系数不满足要求,次要原因为地基浸水所致。平凉二建公司认为该鉴定结论存在对浸水未查明等问题,故提出异议,甘肃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在答复中进一步明确“我机构已对浸水情况进行了摸排工作,渗水是造成公厕损失的其中一个因素,主要因素为施工单位未按规范进行施工”。据此,平凉二建公司的施工行为是造成公厕和广场受损的主要原因,一审法院结合全案确定由平凉二建公司给付***政府干槐树村景区公厕维修费重建费和广场沉陷部分维修费符合实际,对鉴定费、评估费、鉴定人员出庭费用的确定也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平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801元,由平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吉 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