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平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3民初17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住甘肃省崇信县。 被告:平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崆峒中路132号(**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泾川县。 原告***与被告平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对平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00元,减半收取计7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