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凉市民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02民初6877号 原告:平凉市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峡门乡******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银学。 被告:平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崆峒北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箐晗,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平凉市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平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2月9日受理后,原告平凉市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凉市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凉市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4元,减半收取计747元,由原告平凉市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