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25民初2417号
原告:***,男,1966年2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庄浪县号。
被告:张规国,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庄浪县。
被告:平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崆峒中街132号。
法定代表人:段元元,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张规国、平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马善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席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