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390号
原告:开发区孙广利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开发区德兰装饰城二期2-108。
经营者:孙广利,女,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小伊乡大孙村后孙庄124号。
被告:江苏中核华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利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92年8月5日,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市。
原告开发区孙广利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江苏中核华兴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开发区孙广利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发区孙广利建材经营部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发区孙广利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开发区孙广利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魏兵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许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