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1126民初4034号
原告:湖北佰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李时珍医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信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四望镇新庙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佰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信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佰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佰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佰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6600元,减半收取计13300元,由原告湖北佰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