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202民初308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信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四望镇新庙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MA49318D9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穴市大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黄石栋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湖滨大道36号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9ACRS2H。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信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解除保全被申请人黄石栋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1)鄂0202民初308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黄石栋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的银行帐号4180********的银行存款220万元;冻结期限从冻结之日起一年。2021年12月22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信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诉讼财产保全解除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鄂0202民初308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信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解除保全被申请人黄石栋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已审理终结。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被申请人黄石栋宇置业有限公司(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帐号4180********)的银行存款2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