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鄂1181民初2289号
原告:湖北信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四望镇新庙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MA49318D99。
法定代理人:***,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专员。
被告:***,男,汉族,1987年3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原告湖北信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信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以家里急需资金为由向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经原告负责人同意后,原告的财务人员于2021年8月24日向被告提供的农行卡转入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于2021年10月31日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偿还借款,被告借故拖至今未还。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相应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原任职湖北监利信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原告同属湖北信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旗下的子公司,2021年8月被告以家中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被告支付了借款100000元,被告于同日出具了借条,并承诺在2021年10月31日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信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7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