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0202执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信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四望镇新庙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MA49318D9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穴市大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黄石栋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湖滨大道36号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9ACR52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信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石栋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北信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该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鄂0202执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