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12民初3013号
原告:***,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湖南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普瑞大道一段1555号金桥市场集群2区3栋9层92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