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安化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112执423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2民初570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