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04民初1984号
原告:湖南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普瑞大道一段1555号金桥市场集群2区3栋9层9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MA4LPXP17L。
法定代表人:陈启航。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勤之,男,1962年7月1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城关车站路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204972037。
法定代表人:陈海燕。
原告湖南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原告湖南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5元,减半收取1522.5元,由原告湖南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钱自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升林
书 记 员 陈宇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