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895号
原告:湖南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普瑞大道一段**金桥市场集群********。
法定代理人:陈启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勤之(系公司员工),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v>
被告:长沙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湖南省,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曙光北路**v>
法定代表人:范志权,总经理。
原告湖南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长沙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湖南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许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