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扉雅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湖南扉雅门窗幕墙有限公司、邵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03执167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扉雅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新区管理委员会2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邵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与建设南路交汇处邵阳市志成新世界5号楼0012002室。 法定代表人:呙**。 本院在执行湖南扉雅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湘0503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9月26日本院依法向邵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邵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扉雅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7192.75元、利息1321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及执行费。同日,本院提供网络查控系统、有关主管部门及机构对被执行人邵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保险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邵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作出(2022)湘0503执1679号决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邵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相关负责人采取信用惩戒措施。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邵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 [核对位置]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