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晖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莹莹建材店、浙江银晖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06民初5837号 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莹莹建材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06MA29045R22。 经营者:***,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浙江银晖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东筲箕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AHT41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清收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莹莹建材店与被告浙江银晖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同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莹莹建材店撤回对被告浙江银晖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575元,减半收取3287.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莹莹建材店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