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523民初1261号
原告:山东森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金五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5739004871。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县李鹊镇皮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李鹊镇皮里村,统一信用代码:54370523B489491007。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森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海公司)与被告广饶县李鹊镇皮里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皮里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森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皮里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森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皮里村委会支付工程款749676.37元;2.依法判令皮里村委会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偿清之日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本金749676.37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保全费由皮里村委会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21日森海公司通过竞争性谈判程序中标李鹊镇皮里村文化广场建设及村庄绿化、亮化工程项目。2020年9月29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皮里村委会将广饶县李鹊镇皮里村文化广场建设及村庄绿化、亮化工程发包给公司,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建设。2020年12月20日该工程验收合格。皮里村委会委托山东科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审定金额为1074658.24元;后广饶县财政局委托金正建设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二次审计,审定金额为1024433.56元。皮里村委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至今仍欠工程款749676.37元,森海公司多次催要,村委会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皮里村委会辩称,1.案涉工程款来源主要是政府部门补贴,根据合同约定,村委会现在没有达到付款条件,森海公司起诉没有事实依据;2.森海公司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需要通过司法鉴定以明确其施工存在的质量问题所支出的费用;3.原告施工的监控没有安装完毕,只是进行了布线,至今无法正常使用;4.森海公司施工的绿化部分植物大部分死亡,应将该费用扣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29日,皮里村委会(发包方)与森海公司(分包方)就广饶县李鹊镇皮里村文化广场建设及村庄绿化、亮化工程有关事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广饶县李鹊镇皮里村文化广场建设及村庄绿化、亮化工程,工程地点李鹊镇皮里村,资金来源上级补贴60%,村自筹40%,工程内容文化广场新建工程、舞台新建工程、路灯及监控安装工程、村庄绿化工程等,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9月29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11月7日,工期总日历天数40天,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验收规范的规定,达到合格标准,签约合同价为1049000元。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审计完成后,待上级资金到位后,付至审计值的60%,余款逐年拨付。2020年10月20日,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3月23日,广饶县财政局委托金正建设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涉案工程造价核定值为1024433.56元。2021年8月30日、2022年1月20日、2022年4月12日,皮里村委会分别支付森海公司工程款194689.2元、10000元、70067.99元,共计支付274757.19元,余款749676.37元未支付。
另查明,2021年12月30日,皮里村委会与森海公司签订《绿化养护终止合同》,约定绿化养护工期为2020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20日。
上述事实,有森海公司提交的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绿化养护终止合同》、《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东营银行电子回单,皮里村村委会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结算单及到庭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森海公司与皮里村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森海公司施工的工程已经双方验收合格,皮里村委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对于欠付工程款的数额749676.37元,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皮里村委会抗辩的根据合同约定案涉工程款来源主要是政府部门补贴,村委会现在没有达到付款条件的问题,本院认为,森海公司与皮里村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周期“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审计完成后,待上级资金到位后,付至审计值的60%,余款逐年拨付”属于约定不明,本案涉案工程已经于2020年10月20日验收并实际交付,皮里村委会应应从交付之日支付工程款,故森海公司现要求皮里村委会应支付工程款749676.37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森海公司与皮里村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未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利息应从应付工程款之日开始计付,但是森海公司主张自起诉之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未超出法律规定,对其该项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皮里村村委会抗辩的森海公司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及绿化部分植物大部分死亡的问题,要求将上述损失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本院认为,涉案工程已于2020年10月20日经双方验收合格,且森海公司绿化养护义务已于2021年12月20日履行完毕,皮里村村委会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工程质量问题和苗木死亡是森海公司施工原因导致,虽然皮里村村委会并在庭审过程中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但是在森海公司拒绝抵扣的情况下,其并未提起反诉,而仅在本案中以抗辩的方式提出,其抗辩不能作为其拒付工程款的依据,故对皮里村村委会提出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若皮里村村委会认为森海公司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当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皮里村村委会可以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饶县李鹊镇皮里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森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49676.37元及利息(以749676.37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97元,保全费4370元,由被告广饶县李鹊镇皮里村村民委员会负担。被告广饶县李鹊镇皮里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向广饶县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