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万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滁州苏中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泰商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03民初731号
原告:安徽万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1899号皖东国际车城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65241999Q(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丰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先春,安徽丰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滁州苏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7176725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泰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MRDQD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万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滁州苏中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泰商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