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兵0601民初223号
原告:新疆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军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军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
原告新疆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新疆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