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7执48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汇鑫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3)琼0107民初109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4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汇鑫源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票据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票据款2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4日起至该笔票据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向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海南汇鑫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及不动产。本院已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海南汇鑫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凯宴Turbo汽车一辆,东风牌汽车一辆、别克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均为二年。经查,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反馈被执行人海南汇鑫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融创桃源大观项目已被政府进行监管暂无法进行处置。此外,本院经多次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汇鑫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琼0107执480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终结事由结束,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