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01民初6395号
原告:***,男,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2(被告妹妹),女,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荣业大街支行,住所地。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支行员工。
被告: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么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荣业大街支行、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且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