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执42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海河科技园区聚兴道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桥东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06335元及利息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对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证券、住房公积金、机动车、不动产等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但无可供划拨余额,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106335元及利息等未执行到位,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以上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说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