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民初7842号 原告:***,男,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配偶),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奥城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与水上公园东路交口奥城商业广场1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行天津分行员工。 被告: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海河科技园区聚兴道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奥城支行、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9元,减半收取计22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