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民初7842号
原告:***,男,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配偶),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奥城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与水上公园东路交口奥城商业广场1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行天津分行员工。
被告: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海河科技园区聚兴道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奥城支行、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9元,减半收取计22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