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民初2805号
原告:天津市雪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84号(平达写字楼410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6700434766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亿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海河科技园区聚兴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103883651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市雪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天津市雪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天津市雪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雪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3.5元,由天津市雪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瑾
书 记 员 元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