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征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新征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吴桥传奇杂技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928民初594号
原告:河北新征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永兴东路1573号兴农大厦5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684340670J。
法定代表人:李更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主炳坤,河北中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雅楠,河北中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吴桥传奇杂技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桥县桑园镇太行道东嘉陵江路南,现办公地吴桥县梁集镇北董村村南105国道西侧(原东园饭店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MA07RLOB。
法定代表人:高霄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杰,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7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原告河北新征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征程公司)与被告沧州吴桥传奇杂技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新征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更军和诉讼代理人主炳坤、卢雅楠,被告沧州吴桥传奇杂技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刘新杰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新征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新征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装修施工费1483037.24元;2.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原告与被告经商定对东园饭店进行改造装修,实施房屋及主楼的整体改造装修,院内、外地面硬化,增建二层彩钢房等工程,原告按期完成施工项目,并顺利通过验收。原告于2020年1月18日与被告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为1483037.24元。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分文,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借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欠原告的施工费。原被告在合同第五条中约定,争议的解决在项目所在地吴桥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原告在与被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沧州吴桥传奇杂技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在庭审中答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我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对于原告起诉的内容无异议,我不承担责任,责任应由被告传奇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河北新征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被告沧州吴桥传奇杂技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沧州吴桥传奇杂技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吴桥项目部办公区改造工程,原告按期完成施工项目并通过验收。2020年1月18日,被告传奇公司总经理***和河北新征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项目为对工程大院的房屋及主楼进行整体改造装修,院内、院外硬化,在大院南侧增建二层彩钢房和增添办公家具等项目,施工时间是2019年10月14日至2019年12月23日,工程总价为1483037.24元,被告方指派颜国庆为被告方驻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及其它事宜,该合同由***和原告法人李更军签字确认;2020年1月5日,被告杂技公司颜国庆与原告在《工程统计表》上进行了签字确认;2020年1月18日,颜国庆与原告法人李更军在《工程预算总价》上进行了签字,确认工程预算价格为1483037.24元,其中包括项目部场地年租金的垫付款160000元,办公家具垫付款230855元。
2019年9月18日,被告传奇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霄峰与***签订《企业总经理聘用合同》,聘用***为沧州吴桥传奇杂技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负责公司的运营管理,同日传奇公司出具《任命书》和《授权书》任命***担任本公司总经理,授权***全权负责公司的全面经营和管理工作,所签订的合同和文件沧州吴桥传奇杂技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和高霄峰均予认可并承担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企业总经理聘用合同》、《授权书》、《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统计表》、《工程预算总价》、录音、照片等证据证明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属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签订的涉案施工合同的行为能否代表被告沧州吴桥传奇杂技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传奇公司辩称涉案合同并无其公司盖章,***并没有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利,且该工程没有得到被告传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霄峰的确认,属于***的个人行为,本院认为双方提交的《企业总经理聘用合同》可以认定***系被告传奇公司的聘用总经理且《授权书》中明确表示***全权负责公司的全面经营和管理工作,所签订的合同和文件,被告传奇公司均予认可,其加盖了公司印章,本院可以认定为***拥有被告传奇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代理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且根据原告提交的录音和照片可以认定被告传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霄峰是准许此代理行为的,故涉案合同系被告传奇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本院予以认定,所以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该合同对被告传奇公司具有约束力,被告***不在本案中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工程总价问题,原告提交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总价》、《工程量统计表》以证实工程款共计1483037.24元,被告传奇公司辩称《工程预算总价》和《工程量统计表》签字人并非其本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其身份并不清楚,其中的垫付款与本案所处理的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本院认为,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在甲方(即传奇公司)工作中约定指派颜国庆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及其他事宜可认定颜国庆为被告传奇公司派驻到工地的工作人员且被告***在庭审中也予以认可,故颜国庆在《工程预算总价》和《工程量统计表》的签字应予以认定。关于办公家具和项目部场地年租金的垫付款,本院认为《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内容为对工程大院房屋和主楼进行整体改造装修,增减二层彩钢房以及增添办公家具等项目工程,原告所垫付的办公家具款项系该工程的内容,且项目部场地年租金的垫付款160000元,是原告方所要完成该工程所必须支出的费用,故原告诉求的垫付款系涉案工程款项的一部分,应认定与本案标的为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称办公家具垫付款为230855元,但其提供的相关票据与诉求数额不符,正式票据的总价款177250元予以支持,其它部分原告可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另行主张。被告传奇公司辩称该工程价格未得到高霄峰的认可,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其不认可工程总价格,***认为他和高霄峰确认的工程价款要高于原告所诉价款、原告应当得到的数额高于所诉价款,本院认为颜国庆作为传奇公司驻工地代表在《工程预算总价》、《工程量统计表》进行签字并且***在《建筑装饰施工合同》中亦对工程总价款进行了确认,应当认定***在庭审的陈述亦证明其对原告的总价款认可,综上可以认定传奇公司已经确认该工程已经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工程总价预算为1483037.24元,但因原告提交的家具垫付款实际票据价款与原告诉称不一致,故本院认定被告在本案在应当支付总价款为1429432.2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在享有合同带来的权利的同时应履行自身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沧州吴桥传奇杂技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至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河北新征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施工费1429432.24元;
二、被告***在本案不承担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北新征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47元,减半取计9074元,被告沧州吴桥传奇杂技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746元,原告河北新征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文凯
书 记 员  李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