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辖终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加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原审被告:郑州天宁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上诉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4民初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孙艳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闫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