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4财保221号
申请人:**天加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汉阳区前进村恒大御景湾K7地块第******。
法定代表人:邹勤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长华,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科园二路**
法定代表人:胡汉华。
申请人**天加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申请人**天加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AZHZZ01Z0120Q001288I)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敬志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唐晨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