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民初5277号
原告:***,男,195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男,199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广源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2508号15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山东广源地理信息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车 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