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元一制冷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元一制冷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982执73号 申请人:江西元一制冷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982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申请执行书,被执行人***、***应支付各项费用合计35151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51516元,或查封、扣划、提取其相应收入或相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