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永裕建设有限公司

2695某某与某某、盐城市永裕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3民初2695号

原告:***,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霞,阜宁县三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进,阜宁县新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市永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蔡桥镇新区中心西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周贞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洲,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永裕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刘 干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