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3民初2695号
原告:***,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霞,阜宁县三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进,阜宁县新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市永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蔡桥镇新区中心西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周贞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洲,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永裕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刘 干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丽丽